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本着自愿原则,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旅游行程单以外内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中,本旅行社(乙方)应旅游者(甲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助安排甲方旅游购物场所项目和另付费项目,具体约定如下:
购物店:
序号 |
购物店名称 |
主营内容说明 |
停留时间 |
1 |
高原综合展览中心 |
昆仑玉,药材,特产等 |
180分钟 |
购物约定:
1.本人自愿购买当地的特色产品(或纪念品)及游览行程中未安排的当地特色旅游项目,为丰富旅游活动,本人要求旅行社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游览的前提下,协助安排购物及另付费游览项目。此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旅游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甲方在当天行程过程中如要求离团不参加购物店,将收取升级无购物纯玩行程差价人民币1000/人,并现付导游,同时签订离团安全协议书。
3.购物系旅游者自愿行为,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意愿,经协商后按照上述购物场所进行安排,绝无强迫消费,旅游者自愿购买;
4.上述购物场所也是当地人购物场所,价格可能存在价差(与其他商店相比或高或低),请旅游者自行甄选,旅行社不承担退差价的责任;
5.旅游者购物时,请向商家仔细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情况,自行决定、理性消费;
6.旅游者购物后请务必向商家索要发票和书面的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保证书,以书面为准,购买后如需旅行社协助办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事宜,旅行社只负责按照书面售后服务保证之内容协助游客办理而不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售后服务责任由商家负责。
01.本人清楚了解所选择的产品含有购物内容,本人在合理的情况下,不会干扰其他团友的购物行为。
02.甲方在旅游目的地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并主动配合随团领队及当地导游的合理安排。如行程中发生纠纷,
甲方不得以拒绝登车,登船,登机等,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 除承担给组团旅行社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旅游费用20-30%的违约金。
03.自由活动期间的声明:本人将在《旅游行程单》约定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行安排活动,乙方已充分告知了我在自由活动期间存在的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
本协议与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
我本人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书全部材料,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此次旅游的全部相关信息,平等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并确认:
01、旅行社已就本次旅行的上述协议项目的相关权益及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 经慎重考虑后,我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协议项目,此协议的签订过程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自愿参加上述项目理性消费,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原 因无法安排的,我对旅行社予以理解,双方互不追责。
02、本人同意导游在不减少行程所含旅游景点数量的前提下,为优化旅游体验,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景点游览顺序。
03、游客参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均视为旅游者个人行为,期间导致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04、我自愿同意此协议为旅游合同补充协议,认可此协议并同意做为《国内旅游合同》附件,即效力等同旅游合同。
请仔细阅读此行程单和此附加协议的以上全部内容,如全部知悉并同意,请旅游者签字确认。
客人联系电话: 人数: 合同编号:
客人签字确认: 日期: |